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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核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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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号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状态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6 核应急专业组及其职责

  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1 信息报送

  3.2 响应分级

  3.3 处置措施

  3.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3.5 响应终止

  3.6 其他核事件的应对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恢复

  4.2 社会救助

  4.3 总结和评估

  5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5.1 队伍建设

  5.2 设施建设

  5.3 技术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物资保障

  5.6 资金保障

  5.7 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

  6 附则

  6.1 监督检查与责任

  6.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突发事件,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规标准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核事件的场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其他地区、国家发生的核事件对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时,以及本市支援外省市处置核事件时,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核设施场内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造成的辐射事故按《北京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核应急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军地协调、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事故场内应急工作的主体,北京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工作,并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提出的请求给予必要支持。

  1.5 应急状态

  按照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5.1 应急待命

  当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运行的工况或事件,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1.5.2 厂房应急

  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范围仅限于核设施场区局部区域,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1.5.3 场区应急

  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扩大到整个场址区域(场内),但尚未对场址区域外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1.5.4场外应急

  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可能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1.6 预案体系

  本市核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市、区与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管理。本预案是本市处置核事件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相关部门根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核事件制定印发的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区级部门制定印发。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北京市核应急委员会(加挂北京市核应急指挥部牌子,以下简称市核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在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市核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市核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专家顾问组、联络员组和核应急专业组。市核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国家及本市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核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市核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3)统一指挥本市核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并向相关省(区、市)通报核事件情况,提供必要的防护建议;

  (4)组织支援核设施营运单位场内应急响应行动,协调提供消防、医疗、交通运输、公安和工程抢险等方面的支援;

  (5)审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进入、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后,发布进入、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决定;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核应急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指挥核应急响应行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防科工办主任、北京卫戍区主管领导、市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核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其中,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工作,主要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主任主要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北京卫戍区主管领导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驻京部队核应急力量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局长主要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工作。

  成员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北京卫戍区、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北京国检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武警北京市总队、房山区政府、昌平区政府、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核事件相关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核应急办)设在市国防科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主任兼任。

  市核应急办具体承担本市核事件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实施本市核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拟订、修订与市核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相关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核应急工作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3)负责制定市核应急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分析核应急应对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授权,负责核应急方面的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5)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核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承担市核应急办的职责;组织起草市核应急管理有关草案和文件;负责建设和维护市核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负责组织制定核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核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2)北京卫戍区: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放射性去污洗消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所属核应急专业力量做好核应急准备、培训及演习工作;参与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响应行动。

  (3)市环保局:制定场外核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方案,提出事故中、后期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及建议。

  (4)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核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组织公众核应急与核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涉及核应急工作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纳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市公安局: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协调、指导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核应急准备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核事件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配、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市财政局:负责核应急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在应急情况下,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资金的调配。

  (9)市交通委:在核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商务委:在核应急状态下,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储存、调拨和供应。

  (11)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和执行核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防护的预案;做好核应急医疗救援与防护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提供医疗救援、辐射健康影响评估和心理咨询,以及专用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12)市政府外办:负责在核应急状态下的相关涉外工作。

  (13)北京国检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地区各国检部门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会同市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其他上级部门发布的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

  (14)市气象局:制定和执行核应急气象观测和预报工作预案,为核事故后果评价、应急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信息和技术支持。

  (15)市农业局:负责在核应急状态下,做好我市受核污染区域内农产品及产地的应急管控,严禁可能受到污染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协助有关部门按专业要求销毁相关农产品,与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及时发布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16)武警北京市总队:组织制定武警北京市总队参与市核应急工作方案;在核应急状态下配合公安工作。

  (17)房山、昌平等相关区政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做好本行政区域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在市核应急办的指导下,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居民的撤离安置、隐蔽方案;应急响应时协助相关市核应急专业组进行工作,完成市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公众的核安全、核应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沟通工作。

  (18)核设施营运单位:执行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制定场内核应急预案(计划),负责组织场内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或建议应急状态,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核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及时向国家、市核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场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协助配合市核应急指挥部做好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和服务。

  2.4 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交流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国内、外有关经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传达市核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要求;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市核应急办的要求参与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根据需要参与核事故调查。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由核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反恐、公安、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并参与起草、修订市核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2)对本市核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核应急办的通知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和为应急状态终止后的恢复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6 核应急专业组及其职责

  市核应急指挥部下设环境监测组、后果评价组、气象组、辐射防护和医疗救援组、公安和交通组、公众信息组、去污洗消组、隐蔽和撤离安置组共8个核应急专业组。

  2.6.1 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建设具备实验室分析、场外巡测及数据传送功能的应急环境辐射监测系统,培训人员,落实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件情况下,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提供核事故场外监测数据,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6.2 后果评价组由市核应急办牵头,依托核设施营运单位,建设和维护核事故后果评价系统,培训人员,落实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件情况下,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提供评价结果和公众防护行动建议,管理事故评价数据,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6.3 气象组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建立市核应急气象观测队伍,建设和维护核应急气象观测系统,培训人员,落实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件情况下,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预报,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6.4 辐射防护和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制定辐射防护和医疗救援方案和行动程序;建立市核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落实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准备,贮存、保管辐射防护药物和稳定碘;在发生核事件情况下,提供医疗救援、人员污染测量、分发稳定碘并指导服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6.5 公安和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委配合,负责建立市核应急治安保卫与交通管制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件情况下,做好治安保卫、交通控制、运输保障、消防工作,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6.6 公众信息组由市核应急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核设施营运单位开展宣传沟通。在发生核事件情况下,市核应急公众信息组转变为新闻发布工作组,在市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应急的新闻发布工作。

  2.6.7 去污洗消组由核应急专业应急救援队、核事件场外应急处置技术支援队伍牵头,负责放射性测量、去污和洗消能力建设;在发生核事件情况下,建立临时核应急去污洗消站,控制放射性污染的扩散,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6.8 隐蔽和撤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会同民防、属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应急隐蔽和撤离安置场所规划,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件情况下,负责应急撤离和安置工作,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1 信息报送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国家核安全局、市核应急办、所属集团公司(校)报告,通报有关核事件及核应急响应情况;接到核事件报告后,市核应急办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应急办应及时、持续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信息报告的时限和内容要求如下:

  (1)对于能够判定为厂房应急及以上核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

  (2)加强信息续报和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工作。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场区应急、场外应急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10日内或按市应急办具体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3)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4)信息报送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处置措施”等要素。

  3.2 响应分级

  本市核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本市辖区内核设施均为实验堆,响应等级一般为Ⅳ级、Ⅲ级和Ⅱ级。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市核设施核事故潜在危险较大,可能进入Ⅰ级响应。

  在敏感时间或敏感地区发生的、容易引发一定社会影响的核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1 Ⅳ级响应

  当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按照国家核应急办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核设施营运单位进入戒备状态,采取预防或缓解措施,使核设施保持或恢复到安全状态,并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市核应急办、核安全监管部门、所属集团公司(校)提出相关建议;对事故的性质及后果进行评价。

  (2)由市核应急办主任负责指挥本市核应急响应行动。市核应急办向市核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办、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核事件动态;通知市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待命,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通知相关专家顾问待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核应急通信渠道畅通;做好公众沟通工作,视情组织本市部分核应急专业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3.2.2 Ⅲ级响应

  当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响应行动:

  (1)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控制事故措施,开展应急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采取保护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措施;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做好公众沟通工作。

  (2)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指挥本市核应急响应行动。市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及联络员、市核应急专家顾问组有关成员就位,对核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对策建议;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工作;视情组织本市核应急专业力量开展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

  3.2.3 Ⅱ级响应

  当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响应行动:

  (1)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开展工程抢险;撤离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进行污染区标识或场区警戒,对出入场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污染监测;做好与外部救援力量的协同准备。

  (2)由市核应急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市核应急响应行动。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气象观测预报、辐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趋势;及时发布通告,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控制出入通道、心理援助等措施;根据本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调配本市核应急资源给予核设施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援,做好医疗救治准备等工作。

  3.2.4 Ⅰ级响应

  当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事故情景十分危急时,市核应急指挥部可先行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响应行动:

  (1)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抢险,缓解、控制事故,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应急辐射监测;采取保护场内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撤离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对受伤或受照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标识污染区,实施场区警戒,对出入场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及时提出公众防护行动建议;对事故的性质及后果进行评价;协同外部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等工作;配合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市核应急指挥部做好公众沟通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由市核应急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市核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由市委和市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市核应急响应工作。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场外应急辐射监测、气象观测预报,组织专家进行趋势分析研判,协调、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应急资源,向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必要的交通、电力、水源、通信等支援;及时发布通告,视情采取交通管制、发放稳定碘、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品和饮水、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措施,适时组织实施受影响区域公众的隐蔽、撤离、临时避迁;协调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控、公众沟通等工作;及时向事故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的邻近省、直辖市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相应建议;市核应急办持续向市应急办、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核事件相关情况。

  3.2.5 扩大响应

  当核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的应急能力时,由市应急委提请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支援应急响应行动。

  必要时,由市核应急指挥部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统筹协调国际通报与国际援助工作。

  3.3 处置措施

  核事件发生后,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处置措施。

  3.3.1 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价

  开展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水等)放射性监测,以及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的监测等;实时开展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观(监)测预报;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和释放源项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影响区域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3.2 人员放射性照射防护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碘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情况下,按照辐射防护原则及管理程序,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公众服用稳定碘,减少甲状腺的受照剂量。根据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和保护公众的需要,组织受辐射影响区域有关人员隐蔽;组织受影响地区居民向预定规划的安置场所撤离。根据受污染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居民从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异地安置,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长期照射。

  3.3.3 去污洗消和医疗救治

  去除或降低人员、设备、场所、环境等的放射性污染;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实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3.3.4 出入通道和口岸控制

  根据受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实施放射性污染检测与控制。

  3.3.5 市场监管与调控

  针对受事故影响地区市场供应及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进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或减少放射性物质摄入。

  3.3.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事故核设施周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3.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核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遵照《国家核应急预案》《核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市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启动Ⅳ级或Ⅲ级响应后,由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新闻发布工作组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和市核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汇总信息,分析事故进展,并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决定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及时采用适当方式按照规定组织新闻发布。

  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后,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负责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乏燃料运输事故、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等相关信息,以及境外发生的对我国大陆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核事故信息,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负责组织发布。

  3.5 响应终止

  3.5.1 Ⅳ级响应的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办和市核应急办,按照国家核应急办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3.5.2 Ⅲ级响应的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市核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3.5.3 Ⅱ级响应的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市核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3.5.4 Ⅰ级响应的终止

  当核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核设施基本恢复到安全状态,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市核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按照国务院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3.6 其他核事件的应对

  对乏燃料运输事故等其他核事件,由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可能产生的辐射后果及影响范围,采取必要的响应措施。

  3.6.1 乏燃料运输事故

  在本市发生乏燃料运输事故发生后,营运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属集团公司(校)、市核应急办、区环保局以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由市核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供支援。

  3.6.2 邻近省核事故

  邻近省市发生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本市产生影响时,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参照本预案统一组织开展信息收集与发布、辐射监测、部门会商、分析研判、口岸控制、市场调控等工作。

  3.6.3 其他国家核事故

  其他国家发生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本市产生影响时,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参照本预案统一组织开展信息收集与发布、辐射监测、部门会商、分析研判、口岸控制、市场调控等工作。

  3.6.4 其他核事件

  当发生与本市核设施有关的其他核事件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缓解事件的后果,做出辐射后果评估,并提出相关防护措施的建议。

  当出现与核设施无关的核事件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核设施的核安全管理和安防保卫工作。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恢复

  核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善后工作。在事故评价基础上,由市相关部门和区政府组织受影响地区制定恢复和重建计划,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1.1 场内恢复行动

  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场内恢复行动,并报市核应急指挥部备案。市核应急指挥部视情对场内恢复行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4.1.2 场外恢复行动

  当核事故造成本市场外环境放射性污染时,市核应急指挥部负责场外恢复行动,并制订场外恢复规划方案,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核准。

  场外恢复行动主要任务包括:全面开展环境放射性水平调查和评价,进行综合性恢复整治;解除紧急防护行动措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生产生活等社会秩序,进一步做好转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对工作人员和公众进行剂量评估,开展科普宣传,提供咨询和心理援助等。

  4.2 社会救助

  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会同相关区政府,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并组织实施救助、社会募捐等相关工作。

  4.3 总结和评估

  厂房应急以上核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应在一周内写出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告市应急办。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各部门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

  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5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5.1 队伍建设

  市核应急指挥部依托驻京部队、各成员单位现有力量,统筹规划辐射监测、去污洗消、辐射防护、医学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物资,强化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核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核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辐射监测、医学救治、科普宣传等提供人才保障。

  5.2 设施建设

  市核应急指挥部依托现有力量和资源,加强市核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确保与国家核应急办、国家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市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现场指挥车、核应急通信联络设备、核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等的建设,改善本市核应急指挥手段。

  5.3 技术保障

  市核应急办负责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核事件信息系统,搜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信息,并与国家及有关部门、本市核设施营运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监测点的核事件信息系统保持充分沟通。

  5.4 通信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建立核事件通信与网络系统,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具体落实响应单位和人员,安排好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的物资设备,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市核应急指挥部与各部门及新闻单位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满足核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的需要。

  5.5 物资保障

  市核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确定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市核应急指挥部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实施场外应急响应时所需的辐射监测、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和供电、供水、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物资的储备。核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核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5.6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为本市核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物资供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遇有场外应急、场区应急或临时重大事件,当部门预算不能满足需要时,由指挥部申请,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资金。

  5.7 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

  5.7.1 培训

  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培训有关工作,制定培训大纲、编写教材、选择教员、确定培训频度等。面向各级政府核应急管理人员和核应急专业力量开展核事件应急响应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核应急工作人员应对核事件的能力。

  5.7.2 演练

  市核应急办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分预案,组织开展核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5.7.3 公众宣传

  市核应急办负责宣传核应急基础知识、法规政策。核设施营运单位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和学生有序开放,开展多种形式的核应急宣传活动。

  6 附则

  6.1 监督检查与责任

  市核应急办根据本预案规定,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对不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核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由市核应急办依据有关法规法律,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核应急办负责解释。

  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预案报市核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