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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箭应急救援衔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箭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红箭应急救援队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红箭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依章依规履行职责,根据红箭应急救援队伍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红箭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红箭应急救援衔管理制度。 红箭应急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红箭正式队员编制,由红箭应急救援队伍统一领导管理的正式队员。
第三条 红箭应急救援衔是表明红箭队员身份、区分红箭队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红箭应急救援队伍给予队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红箭应急救援衔高的队员对红箭应急救援衔低的队员,应急救援衔高的为上级。应急救援衔高的队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应急救援衔低的队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 红箭应急救援队伍的队员队务部主管红箭应急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红箭应急救援衔等级的设置和编制 第六条 红箭应急救援衔按照指挥长、指挥员、救援长、救援员分级设置。
第七条 共设六等十五级:(一)正高级指挥长、副高级指挥长;(二)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三)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一级救援长、二级救援长、三级救援长;(五)一级救援员、二级救援员、三级救援员;(六)预备救援员。
第三章 红箭应急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八条 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应急救援衔:(一)主任:正高级指挥长(二)副主任:副高级指挥长(三)部门正职:一级指挥长(四)部门副职:二级指挥长(五)部务委员:三级指挥长(六)大队队长:一级指挥员(七)副大队长:二级指挥员(八)队务委员:三级指挥员(九)中队队长:一级救援长(十)副中队长:二级救援长(十一)班组长:三级救援长(十二)满三年:一级救援员(十三)满两年:二级救援员(十四)满一年:三级救援员(十五)预备队员。
第四章 红箭应急救援衔的初次授予 第九条 红箭预备队员经过理论知识科目、急救技术科目、绳索技术科目、水域救援及潜水救捞技术科目训练,考核合格,授予三级红箭应急救援员衔。应急救援领域专业技能人才持有国家认可的职称证书入队,参照国家政策标准,授予对应等级红箭应急救援衔。 第十条 专家顾问经主任办公会或基地、队伍的队务委员会批准,参照国家政策标准,授予对应等级红箭应急救援衔。
第五章 红箭应急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一条 红箭应急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服务年限逐级晋升,晋升年度以一次为限。 红箭队员晋升上一级应急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红箭应急救援员根据参与执勤和应急救援任务次数,晋升上一级应急救援衔。(一)红箭三级应急救援员应召执行5次执勤或2次应急救援任务后,晋升为二级救援员,由所在队伍的队务委员会批准;(二)红箭二级应急救援员应召执行10次执勤或4次应急救援任务后,晋升为一级应急救援员,由所在队伍的队务委员会批准。(三)行政内勤人员经每年一次规范化考核后,按考核成绩晋升。 第十二条 指挥长、指挥员、应急救援长的红箭应急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第十三条 指挥长、指挥员、应急救援长的红箭应急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中队长、副中队长,由基地或队伍组织培训、考核、批准;(二)晋升为基地副主任、副队长、队务委员,由队员队务部或基地组织培训、考核,由基地批准,报队员队务部备案;(三)队长、一级应急救援长,由队员队务部或基地组织培训、考核,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作出重大贡献、被授予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提前一年晋升;作出突出贡献、被授予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提前半年晋升;红箭队员在应召执行执勤和应急救援任务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经队员队务部或基地批准,其应急救援衔可以破格晋升。
第六章 红箭应急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十五条 红箭队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应急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十六条 红箭队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应急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十七条 红箭队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刑事拘留或以上刑罚的,其红箭应急救援衔相应取消。服务达到10年以上的队员,可以向队员队务部或基地申请保留应急救援衔作为纪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红箭应急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北京红箭应急救援促进中心应急救援制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北京红箭应急救援促进中心应急救援部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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