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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箭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箭应急救援队伍的履职行为,整体提高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水平,规范在队人员行为,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和机构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红箭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红箭应急救援队伍在队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红箭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应当健康情况良好,具备相应法规知识和基本应急救援技能,并经考试合格,转正录用。未能通过体能或专业考核的人员不得录用为红箭应急救援队伍成员。 第四条 在队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热爱应急救援事业、积极参加培训、甘于奉献,不得敷衍塞责。 第五条 在队人员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 红箭应急救援队伍各内设部门应合理安排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开阔视野,促进应急救援技能提升。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队员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红箭应急救援队伍的队员队务部进行注册。队员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人员出现退出、剔除、关系转移等变动情况的,应及时向红箭应急救援队伍的队员队务部报备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队人员每年接受在队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 学时。重点进行体能、院前急救、水域救援、绳索技能、安全破拆、法律法规等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不断提队伍整体的专业化水平。 第九条 红箭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行为规范和档案管理制度。其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半年整理报备一次档案。完善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人员档案、文书档案、设备档案、制度文本档案、会议记录档案、年度培训计划和有关专项行动方案及工作总结档案。各项档案按照时间、编号等序次保存。 第十条 红箭应急救援队伍在队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禁止有下列行为,违者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私自向被服务单位或个人索要或收受钱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串通违法企业共同牟利; (三)参加活动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被服务单位或个人; (四)参加活动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五)工作中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 (六)在红箭应急救援队伍中,利用身份向队友借钱、借物,以各种名义进行诈骗行为; (七)在红箭应急救援队伍中,侮辱异性、性别歧视,发生作风问题。
北京红箭应急救援促进中心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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