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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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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4 各区政府应急机构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

   3.2 风险评估

   3.3 风险防范

   3.4 预警响应

  4 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5 应急处置程序

   5.1 信息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指挥协调

   5.5 处置措施

   5.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5.7 应急结束

   5.8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培训宣教

   6.4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7.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系列指示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本市金融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本市金融稳定,需要本市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北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首要出发点。

  (2)坚持预防为主。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强区域协同联动,稳妥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京津冀之间的协同配合,维护社会稳定。

  (4)坚持依法应对。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5)坚持央地协同。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重点考虑金融突发事件行业属性,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风险”,与中央监管部门在京派驻机构协同合作,加强本市相关部门监管协作,构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综合协调、协同高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1.5 预案体系

  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两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各区按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机构依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鉴于金融行业垂直管理、分业监管的特殊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以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协调。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金融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建议,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

  (2)配合国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分析研究本市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配合国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市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10)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北京银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北京证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北京保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市金融工作局: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组织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市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7)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8)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政务专网的通信保障,组织政务专网管理单位实施政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

  (9)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实施应急通信保障。

  (10)市商务委: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拍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等机构及业务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1)市国资委: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做好因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2)市工商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协助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资本(金)开展管理和监控;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3)市维稳办:指导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区、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4)市信访办:指导全市涉及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通过“12345”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收集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指导督促各区、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区、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15)市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协调中央及兄弟省市网信部门处置相关信息;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16)市公安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7)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国家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市政府要求,报请财政部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8)市政府外办: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协调工作。

  (19)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20)事发地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并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启动本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金融监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属地社会安全稳定。

  (21)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委和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2.4 各区政府应急机构职责

  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健金融突发事件相应应急领导机构,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协调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网格报送信息、群众举报信息、金融机构资金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异常数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结合本市监管实际,综合宏观、中观、微观考量,重点监测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风险评估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监测本行业(领域)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并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金融风险评估报告,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定期评估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金融风险形势,形成本市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3.3 风险防范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领域发生的一般金融风险,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案。如需要市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必要时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5 应急处置程序
  5.1 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对事件及时研判,有升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行研判,有重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办报告。

  (3)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立即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口头报告市应急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时,还应及时上报国务院总值班室(不晚于10分钟口头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口头报告市应急办。

  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和市政府新闻办。

  (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5.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单位要向相应的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向所在地区政府报告。

  事发单位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5.3 分级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领导小组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相应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金融突发事件的演化及处置工作的进展,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5.3.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相关金融机构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配合做好处置保障。

  5.3.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市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区政府配合处置工作。

  5.3.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待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后,应当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5.4 指挥协调

  市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区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市领导小组命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区政府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4)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属地区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应急保障组: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参加。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指挥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专家咨询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专业机构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5 处置措施

  (1)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2)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市公安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市公安局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5.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5.7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Ⅳ级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Ⅲ级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市领导批准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5.8 后期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由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市应急委。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和专家队伍的支撑等。

  6.2 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资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市、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3 培训宣教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内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6.4 应急演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和企业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对本市金融业、准金融业及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金融媒介: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

  市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

  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

  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辖内:指职责管辖范围之内。

  7.2 预案管理

  7.2.1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2.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3 预案备案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总体应急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区政府应制定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7.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